关于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
临时建筑审批工作的通知
滁自然资规〔2019〕5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快项目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建设单位新取得建设用地“拿地即开工”目标,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款后,在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售楼处。
二、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据、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及定位图,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在签署保证建设项目依法报批、按许可施工的承诺书后(本通知书附件格式),直接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纳入规划总平面图且审批需保留的临时建筑,按以下方式办理:
1. 该建筑按照批准的临时建筑方案实施的,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该建筑未按照批准的临时建筑方案实施的,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规划条件要求,且间距、退让、日照等规划控制要素符合现有法规、规范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调整规划总平面图,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因建设工程需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最后一次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对临时建筑按规定申请延期。
五、临时建筑未按前款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主体项目(分期建设最后一期工程)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六、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登记,不得转让。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临时建筑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须知
2. 承诺书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时建筑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须知
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现建设单位新取得建设用地“拿地即开工”目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申请前告知、申请时承诺、申请后直接领取许可证的模式办理。现就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拿地后,为服务项目建设与使用而搭建的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售楼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我局将对临时建筑的申报材料与主体项目申报材料相关联,申报许可时仅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出让合同和缴款凭证;
2. 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及定位图;
三、承诺内容
1. 临时建筑符合《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临时建筑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造成日照、交通、市容、安全等问题;
3. 临时建筑将来若需保留,主体项目和临时建筑建筑面积等满足规划条件的各项要求;
4. 临时建筑未按前款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主体项目(分期建设最后一期工程)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5. 临时建设存续期间,不转让,不改变用途。
四、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 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可能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损失;
2. 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造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3. 被记入不良记录征信惩戒。
附件2
承 诺 书
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单位申报的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保证向贵局所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款凭据、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及定位图均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类设计规范要求。
保证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造成日照、交通、市容、安全等问题。临时建筑将来若需保留,主体项目和临时建筑建筑面积等满足规划条件的各项要求。临时建筑未按前款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保证在主体项目(分期建设最后一期工程)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存续期间,不转让,不改变用途。
如因提供资料不实,骗取批准,或者未按报批内容要求实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设计规范而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我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人(法人签字) 承诺单位(章)
年 月 日